
加强和规范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吉林省气象局起草了《吉林省(气象部门)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来电、来信、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5年10月9日前反馈至省气象局。
联系电话:87958031
电子邮箱:邮箱:jlqxfgc@163.com
通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6366号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邮编130061,来信请注明“《吉林省(气象部门)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来源:吉林省气象局网站,吉林省(气象部门)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阅读原文”
吉林省(气象部门)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部分条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防雷安全重点单位是指: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第十二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对本单位所有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定期检测,做到应检必检,杜绝由于漏检形成的安全隐患。定期检测活动在检测报告到期前30日内开展并检测合格的,本次检测报告自上次定期检测报告有效期到期次日生效;检测报告到期日检测仍不合格的,经整改并复检合格后,复检日为检测报告生效日期。
明确雷电防护重点部位、场所和设施,并制作示意图,设置雷电防护装置安全警示标识。
不得侵占、破坏或者擅自移动雷电防护装置。
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雷电防护装置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主动履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相关程序。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不得擅自施工;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不得涂改、伪造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第十三条委托检测时,应通过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qgfljg.cn)、吉林省气象局官网或咨询吉林省气象局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资质证及有关情况进行核验。
发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未开展检测就出具检测报告或不执行雷电防护装置安全规定或标准的,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举报。
在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后,及时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情况上传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如果存在问题隐患,需制定整改计划,在整改完成后,及时将整改结果上传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建立雷电灾害事故记录、报告制度,雷电灾害发生后,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雷电灾害事故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