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平台显示,截止2025年8月底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分支机构数已经超过1500多家。在湖北、山东、江苏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的100多家。
1.很多“分支机构”一开始就是以“挂靠”的形式出现。
2016年6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明确规范防雷检测行为,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防雷体制改革初期,很多人看到气象部门垄断防雷检测市场时收费标准高、成本低、市场大,纷纷成立公司,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检测市场放开初期,参与防雷检测市场化的主要是气象部门的聘用人员和对气象部门熟悉的人员。由于申请资质需要一定的条件,甲级资质需要乙级资质3年以后才能申请。面对市场放开初期防雷检测行业丰厚的利润,他们直接联系气象部门的防雷检测资质单位,交一定的管理费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开展检测业务。在气象部门垄断防雷检测服务市场向市场化转变的过渡期,市场接受并延续这一业态,无论是检测资质单位还是所谓的“分支机构”均取得丰厚的利润。
2017年 10月6日,中国人民政府网刊登了网友阳光的呼吁,“气象防雷检测市场的挂靠行为该管了“。认为“气象防雷检测市场处于管理不足的状态。一些人看到有利可图,从其他地方挂靠一张资质证书,堂而皇之地做起防雷检测业务。按正常程序,要做防雷检测,人、财、物必须要达到多少才能去申请资质。像这种无成本的、挂靠的防雷检测资质,会把处于正常的防雷检测市场给搞乱。希望政府能塑造一个风清气正的市场,制止这种投机倒把,破坏市场的行为。虽然气象主管部门进行了检测资质“挂靠”行为的整治,取得了一定效果,但防雷检测资质单位“分支机构”行“挂靠”之实的“乱象”依然存在,直接影响了防雷装置检测市场的健康发展。
2.“分支机构”与“挂靠”的区别。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的运营和管理必须遵循总公司的决策和规定。分公司的一切事务,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处理等,都需要在总公司的指导下进行。挂靠是指一个企业或个人利用另一个企业的资质、名义等条件来承揽业务。挂靠方并不直接参与被挂靠方的管理和运营,而是以被挂靠方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挂靠方通常需要向被挂靠方支付一定的管理费或利润分成
有些分公司以“分公司”为名,实质上是缴纳管理费的“挂靠”行为。“分公司”与“挂靠”行为界定的核心要求是防雷检测“分公司”的经营活动是检测资质公司经营活动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各“分公司”的企业信用、检测质量构成资质公司的企业信用、检测质量。资质公司不能只收取对“分公司”收取“管理费”,而是要对“分公司”的检测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从上面的“分支机构”与“挂靠”的区别看,现存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的分支机构有许多是以“分支机构”之名行“挂靠”之实。
3.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非法“分支机构”的危害
3.1扰乱市场秩序。防雷检测“分支机构”不需要防雷检测资质认定必须的高、中级职称人员,不设置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员,不需要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行政成本和管理成本,只要能联系业务上缴管理费就能设立“分支机构”,成本低,是低价竞争的主要原因之一。“分支机构”检测项目不合格的整顿期按规定不能承揽新业务,他们就重新“挂靠”另一家检测资质单位成立“分公司”继续承接业务。
3.2监管难度增大。有的防雷检测“分支机构”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如果被当地气象部门查处,换一家检测资质单位“挂靠”,重新注册一家“分支机构”继续承接检测业务。
3.3检测质量难以保障。有的防雷检测“分支机构”没有纳入总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只要有2、3个检测人员就联系一家检测资质单位注册一家“分支机构”,甚至有的先落实几单业务项目再“挂靠”资质,以业务换资质。有的“分支机构”甚至“无场所、无完整的检测仪器设备、无足够的检测技术力量”,等有业务再临时聘人或临时工开展检测业务。
3.4“分支机构”对“总”公司经营的风险。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防雷装置检测验收是建筑物投入使用的基础,更是易燃易爆场所、危险化学品场所投入使用的前置条件,一旦“分公司”的检测质量质量导致雷电灾害,所有的法律责任将全部由“总”公司承担。
3.5“分支机构”对“总”公司廉洁的风险。国资控股的“总”公司对是否授权“分支机构”、收取多少管理费(“挂靠”费)、检测过程、合同管理、财务管理等日常监管的力度决定了“分支机构”与“总”公司管理者之间有可能存在利益输送,存在廉洁的风险。
4.加大力度整治非法“分支机构”,确保“挂靠”行为无处遁形。
无论哪个行业都允许设立分支机构,禁止“挂靠”行为,当然也禁止以“分支机构”为名,行“挂靠”之实的行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1加强“分支机构”与“总”公司检测质量管理体系一致性检查。重点检查“分支机构”的检测人员、检测设备、检测制度是否纳入了“总”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体现在日常的检测活动中。
4.2强化“分支机构”考核质量结果在“总”公司考核中的运用。目前“分支机构”在外省的考核质量结果与“总”公司考核一定程度存在“两张皮”现象。对“总”公司的质量考核与信用评价没有综合考虑所有“分支机构”的质量考核情况。
4.3加强防雷检测全过程数字化监管。全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1700余家,检测资质单位分支机构1500多家,气象部门基层监管力量远远满足不了监管要求。中国气象局下发《关于加快推进防雷安全监管数字化改革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防雷安全活动全过程、全生命周期、全要素溯源管理体系,实现全过程数字化留痕和全链条数字化追溯。综合运用扫码、人脸或指纹识别、北斗卫星或GPS定位、物联上传等手段,实现对重点单位防雷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防雷装置检测及执法检查等活动全过程记录。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防雷检测全过程数字化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质量。
4.4气象部门下属防雷装置检测资质企业要带头规范其分支机构,成为防雷装置检测行业的标兵。目前气象部门下属事业单位注资成立的企业还在从事防雷装置检测业务,有的在市、县也成立了“分支机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加强下属防雷装置检测资质企业“分支机构”的监管,致力于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
4.5各级防雷协会要发挥“监管、自律、服务”三重职能,推动防雷检测资质“分支机构”合规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