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河南省气象局、住房建厅发布通知(豫气发[2025]29号),优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流程。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以下简称“防雷检测”)管理,优化防雷检测业务流程,强化质量监督和部门协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24]34号)等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检测业务事前告知机制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须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开展业务。资质单位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检测业务前,应向项目所在省辖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提交《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信息表》(见附件),包括项目名称、地址、检测人员及设备信息等。气象主管机构对
资质单位使用的仪器设备情况,检测技术人员情况及企业信用情况等进行审查。
二、强化防雷检测过程监督
各省辖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按照《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和《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等技术标准的规定,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各省辖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联合开展防雷检测“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气象主管机构适时进行现场监督,重点核验资质单位资质证书和等级、检测人员社保、检测装备以及使用的检测标准等信息,并根据现场情况对检测人员操作过程和结果进行跟踪监督。未按技术标准开展检测的,由项目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资质单位整改。
三、规范竣工验收资料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资质单位检测报告的监督管理,指导资质单位按要求通过“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上传检测报告,并在报告封面显著位置粘贴平台溯源二维码。各省辖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在提交竣工验收资料时按要求提交防雷检测资料(含资质证书、粘贴有溯源二维码的检测报告、检测人员设备信息等)。
四、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省辖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要做好资质单位防雷检测活动监管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建立完善属地资质单位信息库和信息共享机制,将资质单位基本信息、相关从业信息、检测质量考核结果、行政处罚信息等纳入信息共享清单。各省辖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检测单位存在无资质检测、超资质检测、检测造假等行为的,应向气象主管机构移交案件线索。
五、工作要求
(一)各省辖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将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纳入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造价,选择符合资质等级,具有良好信用的资质单位进行检测。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防雷检测全过程监督职责,做好资质核验与方案审查、施工过程旁站监督、检测结果验收与整改跟进。
(二)各省辖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督促资质单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检测行为,确保数据真实、结论准确。严禁挂靠、借用资质,严禁转包或违法分包检测项目,资质单位的分支机构不得签订合同或出具检测报告。
(三)各省辖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职责要求,做好防雷检测工作的监督指导,对未按规定程序开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检测,造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