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青海省气象局发布公告,公开征求《青海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为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市场秩序。青海省气象局组织起草了《青海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将意见建议提交至青海省气象局,各单位提出的意见应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个人提出的意见应署名并注明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
《青海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部分条款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行为:
(一)签订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合同(协议)的资质单位通过合作、联营、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所承包的检测项目全部转包给其他检测机构;
(二)检测资质单位将所承包的检测项目转包、分包给个人;
(三)检测合同(协议)没有约定,又未经委托单位认可,检测资质单位将所承包的检测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
(四)检测资质单位将中标的检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检测资质和能力的单位;
(五)检测资质单位将中标的检测项目全部分包给其他检测机构;
(六)检测资质单位将其承接的检测分包项目再次进行分包;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在检测原始记录表及检测报告上虚假签名;
(二)未实施现场检测而出具检测报告;
(三)出具的检测报告有虚假检测点或者虚假检测数据;
(四)对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的关键内容进行涂改、伪造;
(五)技术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虚假审核;
(六)检测报告数据与检测原始记录数据或检测数据与现场实际情况严重不一致;
(七)冒用其他单位的检测资质出具检测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