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加气站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2024年全区防雷安全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之三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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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银川市气象局开展防雷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某加气站未依法办理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审批。银川市气象局要求其整改,但截止2024年3月,该加气站仍未整改,涉嫌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擅自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经立案调查取证,确认该加气站目前正常经营,2013年建设至今未依法办理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和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书。案件于2024年3月立案查处时已超过两年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对“未经设计审核擅自施工”不予行政处罚,而“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一直处于违法延续状态。              
该加气站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鉴于该加气站的上级公司高度重视并积极落实整改,2024年8月7日取得银川市气象局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书》,完成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银川市气象局对该加气站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银川市气象局负责人对该加气站上级公司分管负责人和该加气站主要负责人进行了教育。
分析点评:加气站属于易燃易爆场所,应当在建设过程中依法取得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银川市气象局对该加气站免于处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突出了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处罚的同时对违法者进行教育,积极帮助企业整改隐患,补办防雷行政许可,消除安全隐患,实现以处罚促监管,进一步压实企业防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维护防雷安全管理秩序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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